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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业见习

发布时间:2023-11-13 17:02:34  作者: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来源:长春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分享

一、就业见习对象申请

(一)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财字〔2019〕64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74号),全文。

(二)申请条件就业见习对象,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且无用工备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计算,年龄满16周岁不超过24周岁,且失业登记后,无用工备案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的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对象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需进行失业登记且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就业见习对象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办理材料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列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的青年,可向所在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定机构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经双向选择与就业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由就业见习单位将个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及填写的《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和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并报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二、见习补贴发放

(一)文件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财字〔2019〕64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74号)

(二)申请条件按规定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贴并缴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

(三)办理材料

1.《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

3.《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

4.《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就业见习单位在次月的15日前上报《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

第二步:就业见习期结束后,经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汇总审核表》上报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见习补贴标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按原政策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参加见习的16-24岁失业青年,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生生活补贴,同时见习单位也要给予见习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2022年就业见习补贴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每人1880元,16-24岁失业青年每人1128元拨付)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三、责任部门

长春市人社局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31-8878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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